(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光勇与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勇,王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一原告:周光勇,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康兵,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原告周光勇与被告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光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1元,由原告周光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