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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光勇与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勇,王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一原告:周光勇,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康兵,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原告周光勇与被告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光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1元,由原告周光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