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锦华与被执行人梁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华,梁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梁锦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伟民,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锦华与被执行人梁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伟民应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