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940号原告: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群升千禧广场05-07B地块13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67832D。法定代表人:杨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新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722627567。法定代表人:倪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簧门街46号1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1830XJ。法定代表人:林筱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德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贵州蜀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