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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花小荣与夏超、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小荣,夏超,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212号原告花小荣,男,布依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仕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超,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孟兵,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花小荣与被告夏超、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花小荣承担。审判员 ��先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小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