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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凡修与万克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112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王凡修。被执行人:万克礼。申请执行人王凡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万克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75元,并由被执行人万克礼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克礼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凡修与被执行人万克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