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义宝与冯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宝,冯志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079号原告:张义宝,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冯志永,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义宝诉被告冯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义宝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宝负担。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