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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义宝与冯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宝,冯志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079号原告:张义宝,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冯志永,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义宝诉被告冯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义宝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宝负担。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