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孝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申根、陶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孝泉,何申根,陶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73-9号申请执行人蒋孝泉。被执行人何申根。被执行人陶克辉。申请执行人蒋孝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申根、陶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何申根名下,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西路南侧7幢505号房屋、(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A0017479)、7幢109号车库(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A0017480)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何申根名下,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商业门面1幢106号房屋(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003062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