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零河水库义和塬农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临潼区零河水库义和塬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宁格龙,局长。委托代理人余胜利。男,1966年2月25人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卫华,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河水库义和塬农庄。经营者刘宝宝,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河水库义和塬农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刑审1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20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零河水库义和塬农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人社监理字[2015]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宏侠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