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德胜与被上诉人员会芳、一审被告牛彩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德胜,员会芳,牛彩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2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德胜,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员会芳,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牛彩铃,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丁德胜妻子。上诉人丁德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陆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9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诉人丁德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丁德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电话联系(1383592****)未接通,结合丁德胜一审庭审中对其地址的陈述及上诉状中体现的地址均同地址确认书一致的事实。本院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其自己诉权的处置。基上理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德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德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晓红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赵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