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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05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陈志君,身份证号码不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志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