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艳春与孙茂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春,孙茂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429号原告:孙艳春,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县。被告:孙茂国,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孙艳春诉被告孙茂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