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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艳春与孙茂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春,孙茂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429号原告:孙艳春,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县。被告:孙茂国,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孙艳春诉被告孙茂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