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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文与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吴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054号原告:付文,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告:吴建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与被告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付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