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文与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吴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054号原告:付文,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告:吴建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与被告吴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付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