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罗小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810579-4),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罗小洪,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闽0825执53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小洪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人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小洪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人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