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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靖与阿拉尔光华慧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靖,阿拉尔光华慧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519号原告周靖,男,1996年出生。被告阿拉尔光华慧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桃源宾馆5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经理。原告周靖与被告阿拉尔光华慧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周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发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