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海钵与朱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钵,朱肖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766号原告:赵海钵,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百商广场*座1103,电话:1819582****。委托代理人:王玺,男,系原告赵海钵侄子,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朱肖岩,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卡子湾联丰五队东华南路58巷*号,电话:1819594****。原告赵海钵诉被告朱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海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5元,由赵海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