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8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辉泉申请执行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辉泉,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8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辉泉,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月,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舸。申请执行人曾辉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履行(2016)川03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在自贡银行汇兴支行账户(306012000000417268)存8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黄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