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华磊、青岛海能龙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磊,青岛海能龙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磊,女,汉族,现住址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海能龙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小龙,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磊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能龙玺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