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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洪某一、洪某二与洪某三、洪某四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一,洪某二,洪某三,洪某四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426号原告:洪某一,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洪某二,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系原告洪某一父亲。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三,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洪某四,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系被告洪某三父亲。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一、洪某二诉被告洪某三、洪某四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洪某一、洪某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一、洪某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某一、洪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某一、洪某二负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