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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志林与王淑英、邓玉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志林,王淑英,邓玉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7号申请人:武志林,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淑英,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邓玉儒,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武志林与被申请人王淑英、邓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