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柏友善与柏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友善,柏道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63号原告:柏友善,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道有,曾用名柏道友,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柏友善与被告柏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柏友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友善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友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友善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似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