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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利与被告吴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利,吴旭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221号原告朱晓利,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旭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晓利与被告吴旭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年5日立案。原告朱晓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朱晓利负担。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