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利与被告吴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利,吴旭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221号原告朱晓利,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旭斌,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晓利与被告吴旭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年5日立案。原告朱晓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朱晓利负担。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