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2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伍正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伍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栋*****号。经营者甘步良,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伍正凯,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与被执行人伍正凯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伍正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伍正凯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75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调查,本院发现并作出(2017)桂0803执201号执行裁定书之四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伍正凯的下列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伍正凯名下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R×××××;二、查封被执行人伍正凯名下吉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R×××××。以上查封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伍正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伍正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伍正凯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伍正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都兴钢材店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家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