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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昌宏、范成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宏,范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徐昌宏,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范成付,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成付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成付的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