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立涛等与林英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尔静,孙立涛,龙井市老头沟镇安康老年公寓,林英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尔静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井市老头沟镇安康老年公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英姬。上诉人尚尔静、孙立涛因与被上诉人龙井市老头沟镇安康老年公寓、林英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尚尔静、孙立涛主张龙井市老头沟镇安康老年公寓未尽监管保障义务致使孙连库走失,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按生命权法律关系审理并作出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尚尔静、孙立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金 花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宥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