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韩德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韩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韩德波,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平与被执行人韩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德波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冶民初字第02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