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肖文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肖文佩,罗亦平,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69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负责人:阳毅军,系该行行长。该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号。被申请人: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该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肖文佩,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罗亦平,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兵。该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肖文佩、罗亦平、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肖文佩、罗亦平、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00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娄底市振湘经贸有限公司、肖文佩、罗亦平、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婕审 判 员 刘艳姿代理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