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广州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广州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38号3层。法定代表人:唐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亚,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侨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堤二马路17号605房。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美美,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7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并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质上属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应适用不动产管辖的专属规定,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被上诉人因开发经营本市德政南路、沿江中路项目而引发,案涉不动产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