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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海奎、黄祖福等与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奎,黄祖福,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28号原告李海奎,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原告黄祖福,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玉井,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茶花园路29号锦湖苑301号房。法定代表人,温有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负责人,温有光。被告温有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李海奎、黄祖福诉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温有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海奎、黄祖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奎、黄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512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姚 飞审 判 员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蔼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