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汤科如、陈志英、丁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汤科如,陈志英,丁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016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地址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被执行人汤科如,男,汉族,1966年10月30出生,住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陈志英,女,汉族,1966年6月29出生,住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丁学峰,男,1970年7月24出生,汉族,住址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汤科如、陈志英、丁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887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六合区XX路XX号XXX家X幢X单元XXX室房产,查封的苏A×××××长安面包车辆已无处理价值,双方认为已不予处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起将汤科如、陈志英、丁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