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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培栋与陈海锋、廖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栋,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524号原告:吴培栋,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海锋,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丽莉,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国彬,南,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吴培栋与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培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经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培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海锋、廖丽莉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18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吴国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被告陈海锋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吴国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海锋、廖丽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偿还。现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陈海锋与廖丽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海锋向原告吴培栋借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陈海锋未按约归还原告吴培栋借款,显属违约,因此原告吴培栋请求判令被告陈海锋归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陈海锋支付从借款之日(2014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海锋向原告借款,系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廖丽莉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国彬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按约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吴国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培栋借款本金11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国彬对被告陈海锋、廖丽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国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海锋、廖丽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陈海锋、廖丽莉、吴国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星人民陪审员 陈  学  茂人民陪审员 郭  素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燕(代)附注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吴培栋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8000元,担保人吴国彬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2、收据一份,证明被告陈海锋确认收到该笔借款的事实。3、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陈海锋承诺要还款,但没有兑现。4、陈海锋、廖丽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海锋、廖丽莉系夫妻的事实。附注2: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