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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常朝阳申请执行杨提、张占功、张占稳、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朝阳,杨提,张占功,张占稳,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8208号申请执行人:常朝阳,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提,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占功,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占稳,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常朝阳申请执行杨提、张占功、张占稳、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2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杨提所有的的车辆、汝州市三利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车辆、张占功所有的的车辆、杨提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82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