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童丽珍与章乐毅、汤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丽珍,章乐毅,汤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3891号原告童丽珍,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章乐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汤艳玲,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童丽珍诉被告章乐毅、汤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乐毅、汤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丽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8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7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童丽珍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3、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28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个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章乐毅在今年4月9日、4月19日、4月29日、5月8日、5月25日、6月6日分别归还了500元,共计3000元,余款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月息2分利率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乐毅、汤艳玲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童丽珍人民币7000元,支付利息755元(按月息2%已算至2017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章乐毅、汤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小贞?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