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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胡晓雷、潘建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雷,潘建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财保91号申请人:胡晓雷,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申请人:潘建闽,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人胡晓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潘建闽名下号牌号码为浙C×××××的梅某-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潘建闽名下号牌号码为浙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申请费2087元,由申请人胡晓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胡晓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