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到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龙某明知车辆来路不正,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车辆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61.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8月底左右,梁某、仲某、孟某(均已判决)商量由梁某、仲某盗窃汽车后,交由孟某进行销售。2015年9月13日下午,梁某、仲某到山东省日照市曲阜师范大学足球场,合伙盗窃李某宝马320Li轿车1辆并告诉孟某。随后,孟某联系被告人龙某。次日早上,被告人龙某和韩某、王某(均已判决)在江苏省徐州市一高速路口和梁某、仲某见面。被告人龙某和韩某、王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随后,被告人龙某和韩某、王某立即将该车开到山东省郓城县张某(已判刑)处,让张某将该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修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52万元。2、2015年10月5日下午,梁某、仲某到淮阴师范学院王营校区篮球场,合伙盗窃钱某的苏H×××××号本田雅阁八代轿车1辆。随后,梁某、仲某联系被告人龙某,并约定在安徽省宿州一高速路口见面,被告人龙某和韩某、韩某1(均已判刑)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人民币1.44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随后,被告人龙某和韩某、韩某1将该车开到山东省郓城县张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28万元。3、2015年10月11日下午,梁某、仲某到江苏省东海县东海体育场,合伙盗窃陶某的苏C×××××号凯迪拉克XTS轿车1辆。随后,梁某、仲某联系被告人龙某,并约定在江苏省徐州市一高速路口见面,被告人龙某和韩某、韩某1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并先支付人民币3.5万元。随后,被告人龙某和韩某、韩某1将该车开到安徽省亳州市境内时,被警察查获,韩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于2017年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退出的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另,上述被盗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已决犯梁某、仲某、张某、韩某1、韩某、王某等人供述,被害人李某、钱某、陶某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王某1、岳某、罗某、刘某等人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侦查工作报告,被盗物品照片,被盗车辆购买票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尤铁梅审 判 员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