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冠东与齐晓宁、刘国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冠东,齐晓宁,刘国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630号原告:吴冠东,男,194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金锐,辽宁搏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晓宁,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国宇,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冠东与被告齐晓宁、刘国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9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