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27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伟,男,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阳光家园B-9门面。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飞书 记 员 李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