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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与付兴强、李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付兴强,李秀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027号之二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77号。负责人:谢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莹,女,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琳,女,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付兴强,男,198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李秀琼,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与被申请人付兴强、李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兴强、李秀琼共同共有的位于双流区××镇×××区×组×栋×楼××号房屋(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50000元。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以其自由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兴强、李秀琼共同共有的位于双流区××镇×××区×组×栋×楼××号房屋(权××××)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50000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