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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包玉荣与套格敦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玉荣,套格敦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996号原告原告包玉荣,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套格敦白拉,男,5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玉荣与被告套格敦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玉荣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