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8楼822B房。被执行人: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之一1212房。原告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订金100万元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油洁能燃气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盈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