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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304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陈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陈晓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304号原告: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睢城街道北陵社区金陵御花园小区门卫室。负责人:王成甫,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庆华,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该业主委员会委员,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卢晓侠,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利,男,1981年9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原告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利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陈晓利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睢宁县金陵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