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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民初3047号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盘龙大街北首。法定代表人:田浩,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常,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统安,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统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统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2月份购买原告的注塑机一台,截止2017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万元,此款虽经原告业务员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按合同的要求按时还款,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已经怠于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统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型号为DS210的注塑机一台,价款175000元;由甲方(原告)送货;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定金5000元,机到付款55000元,余款115000元分12次付清,前十一期每期支付9000元,最后一期付16000元,于2013年4月份之前付清。被告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价款、或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费用超过三日的,应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应立即支付未付的该款项或立即无条件将货物返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交还原告的货物有任何毁损、灭失的,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支付的定金、价款及费用,应作为违约金,原告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2013年2月27日刘统安收到货物。截至2015年9月27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8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销售合同》、企业往来对账函、身份证复印件、收货确认反馈单及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统安支付剩余货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统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自负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统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9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刘统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