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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邓堂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邓堂海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019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490XR。法定代表人:高家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堂海,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堂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