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玉增、孟庆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增,孟庆伟,吴智慧,张登文,吴馨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92号申请人:马玉增,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孟庆伟,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吴智慧,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登文,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吴馨培,女,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马玉增于2017年8月7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泰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庆伟名下位于泰安市新华街宿舍X单元X层东户房产,房产证号为13××56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