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艳平与马清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平,马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冯艳平,男,1968年11月14日,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马清海,男,1953年5月1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冯艳平与被执行人马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4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