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培寒与王少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培寒,王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白培寒,女,194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少楠,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白培寒与王少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督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培寒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少楠支付欠款137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少楠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少楠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幢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XXXX**)(王少楠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王少楠名下位于西安市XXX路XXXX(XX路X号)XXXXXX(合同备案号为XXXXX;预售证号:XXXX;幢号:X;王少楠身份证号为:XXXXXX)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