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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来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西五里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来,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西五里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578号原告:高玉来,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西五里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倪志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来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西五里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