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汤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刚,汤云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74号原告:郭志刚,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云龙,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郭志刚诉被告汤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郭志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郭志刚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