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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汤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刚,汤云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74号原告:郭志刚,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云龙,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郭志刚诉被告汤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郭志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郭志刚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