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祝登海与祝明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登海,祝明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568号原告:祝登海,男,生于1951年1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祝明朝,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登海与被告祝明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登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登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登海撤回对被告祝明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登海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