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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谢某1、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1,徐某,谢某2,钮某1,李某,钮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1,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谢某1妻子。申请执行人:谢某2,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谢某1、徐某儿子。被执行人:钮某1,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钮某1妻子。被执行人:钮某2,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钮某1、李某女儿。本院在执行谢某1、徐某、谢某2与钮某1、李某、钮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钮某1、李某、钮某2的存款7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