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20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3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苗德重,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丽水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1330301972********。被申请人:王书义,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苗德重与被申请人王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书义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并已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苗德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案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书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的查封。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书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明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